议长的责权范围主要在五个方面:

一是召集以及主持全院会议,对议案表决以及宣布表决结果、暂停或恢复会议以及休会;

二是审核议员议案的行文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议事规则,对于不合规则的议案,可以建议修改,或直接禁止讨论;

三是裁定会场内发生的事情是否合乎议事规则,在听取议员发言时,议长若发现该议员发言偏离议题,议长可以裁决其发言离题,并终止其发言。另外,对议员发言时使用不适当的言辞,议长也可以裁决其言辞具有“冒犯性”并要求该议员收回言论并道歉;

四是维持会议秩序,对不尊守议会纪律的议员,议长可根据议会规则,驱逐该议员离场,维持会议有序进行,对议员釆用拉布、杯葛等手段,企图达到瘫痪议事的目时,议长亦有权阻止其发言;

五是为保持客观中立原则,议长不得就议案进行辩论发言,不得对发言者进行提问,而在举手表决时,议长最后一个表达自已的立场,以免引响其他议员的决定。

委员的责权范围主要是协助议长的工作,包括计票统计工作,并且可以向议长提出终止议员发言,或驱逐议员离场的建议,另外对拒不离开会场的议员,可以强制性驱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