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群众全部散开,只留下拿板砖的小山,和躺在地上的小石,看不见?你确定?”
楔顿了好一会,曹云道:“由此可见楔这份证词就是伪证,其行为涉嫌妨碍司法公正。由此楔所说:自己是因为警察的劝说放弃自杀,这个结论完全不可信。证人楔,笔录我就不说什么,在法庭上请你告诉我,告诉陪审团,告诉法官,你知道楼下发生什么事了吗?”
“我……不清楚,没有注意,也没心思注意。”
曹云一甩手:“申请四号证人一起出庭作证。”
四号证人就是当时说服楔的警方谈判专家。曹云问:“证人,请问最后你说什么楔才放弃自杀?”
谈判专家回答:“我对楔说:你看下面,你还是有朋友的。甚至有朋友为了你而去伤害别人,你对XX(前男友)来说没有价值,但是还有很多人在乎你。”
曹云问:“然后呢?”
谈判专家:“楔看了下面一会,我问,你认识吗?楔说,是小山,她一直嫌弃他矮,没想到……然后她就下来了。”
曹云听完,愤而一指楔:“伪证,伪证者……为了不担负自己受益人的义务,不惜让救助她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我请求法庭严肃对待此事,追究其伪证责任。”
王磊反对:“楔当时情绪很不稳定……”
曹云道:“伪证案和本案无关,检控官有兴趣可以申请当楔伪证案的辩护律师。不过检控官应该看见了,小山为了救楔做了什么,楔又做了什么。矮子也有权人……法官大人,我说完了。”这段话,时快时慢,节奏把握非常好。将小山塑造成弱者,让其更容易获得陪审员的同情。
法官等待一会:“控辩双方是否还有要提交的证据?是否对庭审过程有不同看法。”
曹云摆摆手,王磊感觉丢了什么,一直找不到。法官在等待一会后道:“休庭半个小时,控辩双方做最终结案陈词。”
除非复杂的刑案,通常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都是一庭。
在半小时的休庭后,控方先说明自己观点:王磊坚持小山攻击小石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解释了法理上故意伤害属于行为罪,伤害的结果属于后果罪等,巴拉巴拉很专业说了一堆。
曹云说明辩方理由,曹云认为事情真相是小山为了拯救楔而攻击小石。最后结果也说明小山的行为挽救了楔。不可否认小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是其本着救人的原则,同时没有考虑到会对小石造成死亡的后果所以才使用了武力。另外请陪审团注意,小石的伤势并非不可救治,只不过因为一些阴差阳错的原因导致小石最终死亡,不能因为医生没错,就将意外结果归咎小山。从主观上来说,小山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从客观来说,小石之死存在有很多原因,总而言之小山没有对小石造成必死之伤。请陪审团慎重考虑。
在再休庭半小时后,陪审团有了一致意见,最终判定小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不成立,判定小山过失致人死亡罪名不成立,判定小山过失致人重伤罪名成立。
这一结果让王磊懵圈,OK,故意伤害不成立,我认了。为什么致人死亡罪名也不成立呢?按照法律规定,小石虽然被送到医院时还活着,但是在医院方面无责的情况下,其死亡责任必须由伤害者小山承担。
这就是王磊经验不足的地方,王磊为了能引起陪审团的注意,在结案陈词中特别强调,主要强调小山客观使用武力的事实,根本没有提到医院方面。曹云则点明了两个方面,由于距离医院方面辩护有一段时间,存在一定程度记忆上的模糊。控方以为此问题必胜,在结案陈词中放弃了这一说明,让曹云的说明更容易被陪审团采纳。
当然曹云提出的几个证据也是很关键的。本次曹云辩护的策略就是现场为主,主观为主。医院那边是能偷就偷,偷不到也没关系。第一次偷袭的时候,由于预审在先,王磊有充足的准备和医生良好的职业素质,曹云没有得手。但是曹云在结案陈词再偷一手,因王磊失误被曹云得手。
结案陈词是综合述说案件,王磊的功底还比较薄弱。
王磊可以提出上诉。前文说明过,二审不会理会一审已经审理过的事实。但是王磊可以就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进行上诉,不过意义不大。过失致人死亡三到七年,诸如小山是因为救人,可能被轻判三年以下。过失致人重伤刑期为三年以下。王磊很清楚纠结在这个问题上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
法官似乎也觉得过失致人重伤有些牵强,最终法官定刑三年,是过失致人重伤的最高刑罚。曹云没有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到现在曹云工作已经完成,不会接小石案的二审。如果反自杀联盟认为三年刑期太高,可以再找律师上诉。
对曹云来说,三者都不是好鸟。自杀者因选择的地点,时间而不是好鸟。起哄者自然不是好鸟。那被曹云打造成弱者的小山呢?肯定也不是好鸟。这又是刀枪理论,假设小山当时手中有刀或者有枪,他很可能不会用板砖。至于小山爱慕楔也好,贪图楔身体也好,为了正义而战也好。这些都不是伤害他人的理由。曹云甚至不屑用这些理由去庭辩。当然如果对手是司马落或者九尾,曹云也只能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