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4月3日上午,原开通县三区(现四井子乡)公安特派员郝广富向县公安局电话报告称:“该区兴隆村前复兴屯供销社昨天夜间被挖洞,盗走大量布匹、服装及现款。”要求县局派人勘察现场。

接到报案后,刑侦股技术员王印昌身背照相机携带现场勘查包与刑侦股科员鲁万春骑着从县政府通讯班借来的两匹快马,直奔现场。

当跑到八里堡时,王印昌嫌马跑的慢,用双脚往马蹬嗑了一下,这马打了一声响鼻,像射箭似的往前冲。

王印昌觉得自己身体离地面非常近,两耳生风,不由心里发慌,险些从马背上坠落下来。

大约过了五分钟,马在高空营子南边水泡东沿停下来。王印昌下马后非常后怕,出了一身冷汗。摸摸相机和枪还在身上,勘查包也在马背上,他这才放下心。

不大一会鲁万春到了,他俩一同赶往现场。

第二天,县治安股长姜兴富,骑着骆驼到达复兴屯参加案件侦破工作。

到了现场,首先,访问了案件发现人、供销社当晚值班人员以及 知情人。得知被盗当晚天气晴郎,无风,一轮明月吊在天空。

值班人员半夜11点 左右,听见营业室里有动静,以为是老鼠啃木头发出的响动,也没起来检查。

发现被盗后,设专人保护现场。

经过商品清点后,发现丢失棉布三匹,青斜纹一匹、兰斜纹一匹,白市布一匹,服装50多件,人民币80余元。

供销社在屯西北部,四周可见密集的居民住房。

营业室座北朝南六间土坯房,东头两间为办公室及值班室,西头两间为仓 库,中间为营业室。

营业室前边有三间东厢房,为食堂和宿舍。

营业室周围可见1.5米高围墙。南围墙开两扁木板门,北围墙里为菜园子。洞口,在营业室后墙西北角处,洞底距地面40厘米,呈“U”形马鞍状。

这个洞口看上去很小,没有爬洞经验的人,很难进出。洞口外侧可见一堆湿土。挖洞工具两种:一种是扎枪,另一种是铁锹。

在洞壁上可见清晰的挖洞工具痕迹。

洞口外侧土堆周围菜地上可见一人行走和站立的足迹。

足迹全长27.0厘米,前掌宽10厘米,后跟宽8厘米。

鞋底为旧布鞋,针角基本磨平,走路时脚尖出现明显挑痕,后跟可见拖痕。

工具痕迹及足迹均用石膏提取模型,以备检验。

中心现场上没有发现运送脏物的车马痕迹。

外围现场进行了搜索。

在供销社西200米 一处树林内发现隐约可见的足迹及马蹄痕迹。

办案人员王印昌、鲁万春、郝广富、姜兴富、四人在现场勘察后, 到临时设置的办公室进行现场分析。

王印昌首先发言。他说:“作案分子可定为1人,脚穿一双旧布鞋,鞋底重度磨损,走路时前挑后拖,年龄50岁左右,身高1.70米左右,身材较瘦,但很有力气。没发现鞋底上出现明显的个别特征”。

工具分析:扎枪,锻造较精,楞面光滑。

未见可供同一认定的个别特征。通过分析,用工具痕迹直接破案难度较大。但这些痕迹,可为调查工作缩小侦察范围,为准确发现作案嫌疑人,提供了宝贵线索和依据。

在下一步调查工作上,王印昌也谈了自己想法。

首先,划定侦察范 围。

应以复兴屯为中心向外扩展半径20华里,调查10个自然屯。

调查中划定嫌疑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条件。

一人作案,年龄50岁左右、体瘦;具备挖洞的扎枪及铁锹的人家;可能有盗窃或挖洞前科;家庭生活较困难,案后表现反常、经济来源不清;还要调查作案分子与外来人接触关系等。

工作方法:走屯串户,逐户排查,发动群众,提供线索。

办案人员分两个组,历经一个半月时间,调查了12个自然屯,排查近250多户。

发现扎枪9把,可疑人两个。

但经过认真研究、观察分析,这些工具及可疑人基本都可以排除嫌疑。

扎枪与作案使用的扎枪有明显的差异点,两名可疑人均不占有作案时间,况且,年龄也不符。

侦察工作基本处于无线索可查、卡壳状态。

王、姜、鲁、郝又回到供销社仓库临时办公室,开会研究分析案情。

经过充分客观研究分析一 致认为:作案分子尚未发现,未被纳入侦察视线。

原因有两个,一是在本地调查摸底范围太小,作案人尚未被触动,另一个是,案发地以西7华里之外是瞻榆县境内,没有人去调查,属于空白。

通过研究,一致同意回县局向局长汇报,提出下步工作设想,调整侦查范围。

回到局里,向局长王希文汇报后, 说了下步行动方案。

局长立即给瞻榆县公安局局长邵海潮挂了电话。

邵局长在电话中说,前几天 瞻榆县七区粮丰供销社也发生一起挖洞案件,县局技术员于文富等人尚在案发地破案。

按照王希文局长的指示,王、姜、鲁、郝四人立即赶到瞻榆县案发地,与于文富共同沟通案情。

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开、瞻两起挖洞案,有相似点。一个人作案,脚穿旧布鞋,前挑后拖,年龄50岁左右,身高1.70-1.75米,体瘦。

作案工具两种:扎枪与铁锹,扎枪锻造精细光滑。洞口较小呈“U”形马鞍状。根据上述三条相同点,大家一致同意将两起挖洞案并案侦察。

鉴于前期开通工作情况,一致同意这次调查工作,开、瞻两县六名办案人员,分三个小组以瞻榆案发地为中心,向外辐射,逐屯逐户查访。

工作一周,于文富与姜兴富小组,在七区长发河屯发现一名可 疑人。

谢长龙,年龄51岁,家庭生活困难,他家具备与现场相似的扎枪和铁锹。谢身材瘦,身高1.70米。解放前在内蒙居住时曾有挖洞盗窃行为。

案发后他本人经常到供销社买东西,经济来源不清。

同时,其家人又穿出好几件新衣服。群众反映来源不明。

谢作案后,到发案地去过好几次,寻风探信。

综合上述疑点,将谢长龙纳入重大嫌疑分子,深入调查。

经秘取其扎枪,检验楞面上出现的状态与现场作案工具扎枪相似,不能排除此扎枪的嫌疑。

但因无个别特佂,也难以做同一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共同研究认为,抓住战机,从发现脏物入手,获取证据,迅速破案。

决定对谢长龙家采取秘密搜查。

通过研究决定,让生产队长在中午召开社员大会,要全屯男女老少必须到会,不到会者扣5天的工分。

在较严密布署下,趁生产队召开社员大会之机,王印昌、姜兴富、于文富、郝广富、鲁万春到谢长龙家进行秘密搜查。

结果在其仓库内粮食袋子中间发现了用麻袋装的白、青、兰棉布及部分服装。

散会后,依法传讯谢长龙。

谢在证据面前,很快承认了在开通县复兴屯供销社及瞻榆县七区良丰屯供销社挖洞盗窃的犯罪行为。

历时两个月,侦破了两起挖洞案件,王印昌赢得了局长王希文的好评。

王印昌心中十分高兴。